(2017)鲁01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潘伟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伟,女,1968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忠芹,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梦雅、刘占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伟及辩护人王忠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潘伟在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广场下沉广场入口附近的岗亭处张贴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即时贴4张,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即时贴25张,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19张。随后,公安机关在潘伟位于济南市的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4册,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即时贴14张。经济南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认定,上述所扣押的物品均系“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同时从被告人潘伟的家中查扣用于印制法轮功即时贴的印版3个、蜡纸3张。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伟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继续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伟未提供新的证据,并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在被告人潘伟家中搜查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数量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潘伟系法轮功练习者,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处以刑罚。2017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潘伟在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广场下沉广场入口附近的岗亭处张贴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即��贴4张,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即时贴25张,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19张。随后,公安机关在潘伟位于济南市的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4册,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即时贴14张。经济南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认定,上述所扣押的物品均系“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同时从被告人潘伟的家中查扣用于印制法轮功即时贴的印版3个、蜡纸3张。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7年1月6日公安机关对济南市槐荫区某某家园5号楼1单元706室房间进行搜查,扣押转法轮书1本、法轮功经文2本、法轮功刻板3个、法轮功蜡纸3张、法轮大法意解1本、法轮功宣传标语贴纸14张等;2017年1月5日在潘伟随身携带背包内,扣押写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即时贴25张、写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19张(221.1元);2017年1月5日将潘伟已张贴在某某广场下沉广场南侧商亭上的写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即时贴2张以及张贴在公安警务岗亭西侧的岗亭上的写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即时贴2张,共计4张拍照揭下并扣押。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5日21点50分许他在与同事杨某某的巡逻过程中发现潘伟正在下沉广场入口南侧的商亭上张贴法轮功宣传即时贴并打110报警的情况。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事项与孙某某证明情况一致。4、济南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证明:从潘伟随身携带及其家中扣押的涉及法轮功的材料,均为“法轮功”内容宣传品。5、证人杨某某、孙某某辨认被告人潘伟的笔录及照片证明:潘伟就是2017年1月5日晚21时50分左右��在某某广场下沉广场入口南侧的商亭处抓获的张贴法轮功宣传标语的女子。6、被告人潘伟的供述证明:她在2017年1月5日晚9、10点左右,在某某广场张贴了法轮功宣传即时贴,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是其宣传法轮功使用的,在其住处搜查到的法轮功书籍是其自己看的,印有法轮功的蜡纸和印台是其用来制作法轮功宣传即时贴用的。7、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系因某某广场管理处保安孙某某报案案发,后侦查人员在某某广场将正在张贴法轮功宣传标语的潘伟抓获。8、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潘伟于2007年11月19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情况。9、邪教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查询结果单证明:潘伟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人潘伟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继续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被告人潘伟家中搜查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数量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在量刑中本院已经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押的法轮功宣传品等物品一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