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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昶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昶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广州力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梁伟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昶怡,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18号。负责人:毛盛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俞敏超,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晴丽,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员工。原审被告:广州力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1栋第五层全层。法定代表人:李昶怡。原审被告:广州力柏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253号主厂房第二层A室。法定代表人:李昶怡。原审被告:梁伟雄,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李昶怡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7)粤0105民初5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昶怡上诉称:本案系因担保合同纠纷而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涉案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应确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南山区,应确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关于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代理审判员  汪 东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