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袁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袁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171号—2原告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瑞洪。委托代理人朱康新,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康丹,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瑛,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权限被告袁长龙,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袁首,男,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长龙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长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袁长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兴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长龙的起诉。审 判 长 肖 荣审 判 员 张国柱人民陪审员 罗孝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