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汉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汉忠,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7)第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汉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汉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汉忠伙同陈某(已判刑)将持有旅游签证进入中国境内的越南籍女子VO(中文名:武某)介绍给梨树县王某结婚,收取费用人民币八万元,自己获利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汉忠伙同赵某(在越南服刑)将持有旅游签证进入中国境内的越南籍女子PHAM(中文名:阿某)介绍给辽宁省西丰县张某结婚,收取费用人民币九万元,自己获利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汉忠伙同赵某给梨树县的魏某办理商务签证进入越南境内进行相亲,后赵某被越南警方抓获,魏某回国。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汉忠伙同卢某(另案处理)给梨树县的于某办理商务签证进入越南境内进行相亲,因于某相亲未成后回国。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汉忠的供述,证人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汉忠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组织境内外人员采用虚构出入境事由的方法骗取签证偷越国(边)境,从事与签证不符的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汉忠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汉忠伙同陈某(已判刑)将持有旅游签证进入中国境内的越南籍女子VO(中文名:武某)介绍给梨树县王某结婚,收取费用人民币八万元,自己获利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汉忠伙同他人将持有旅游签证进入中国境内的越南籍女子PHAM(中文名:阿岛)介绍给辽宁省西丰县张某结婚,收取费用人民币九万元,自己获利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汉忠伙同赵某给梨树县的魏某办理商务签证进入越南境内进行相亲,后赵某被越南警方抓获,魏某回国。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汉忠伙同卢某(另案处理)给梨树县的于某办理商务签证进入越南境内进行相亲,因于某相亲未成后回国。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魏某、于某、外籍女子的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户口及结婚证等,证明涉案的魏某、于某、外籍女子非法出入境的情况。2、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陈某等人已经被判刑。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4日,被告人李汉忠被公安机关在白城市抓获归案。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看李汉忠家越南儿媳妇挺好,也想找个越南媳妇。2013年5月中旬,李汉忠通过陈某领来一个越南女孩,我家先给了李汉忠钱,后来又给了陈某七万六千元。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李某和他的媳妇带着阿某来我家,我们见面看完同意后,交了一万元定金,后来加在一起一共交了九万元,这些钱都交给了李汉忠了。6、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李汉忠到我家和我父亲说能给我介绍越南对象,我和我父亲都同意了,我就办了护照。2014年7月1日王某送我上飞机后他就走了,到越南后王某媳妇赵某接的我,赵某给我安排女孩看,我相中了一个,准备领回国结婚,赵某、那个女孩和我在越南机场被警察抓了。7、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卢某说能介绍越南媳妇,后来卢某和李汉忠给我介绍的越南对象,卢某领我到梨树公安局办护照。大约2014年4月份,卢某让我和越南对象回去办单身证明,到越南后是赵某接的我们,在对象家住了一段时间也没办下来单身证明,我只好自己回国了。8、同案犯卢某的供述,供认于某父亲找我介绍越南儿媳,我找了李汉忠,我和李汉忠给于某介绍的越南对象。后来李汉忠告诉于某找的许某,许某安排于某和越南女孩去越南办单身证明。9、同案犯陈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5月中旬,李汉忠找我说王某想找个越南媳妇,让我给介绍一个,我就给找来个越南女孩,我收了王某家几万元钱。我找这个越南女孩是通过赵某带给我的,是持旅游签证入境的。10、同案犯赵某的供述,供认李汉忠找我给魏某介绍越南女孩,我让魏某来越南相亲,他们都同意后,我就被越南警方抓了。11、被告人李汉忠的供述,供认2013年5月中旬,王某家想找个越南媳妇,我就和陈某说了,陈某领来一个越南女孩和王某见面,我挣得了8000元,给双辽赵某2000元。2013年12月份,张某和我家有点亲属,看我儿子找了一个越南媳妇,所以也想找一个,我就通过黑龙江的赵某介绍的,当时讲的是九万元,事成之后赵某给我6000元,其余的钱让赵某拿走了。2014年5月份,我和赵某给梨树镇的魏某办理商务签证进入越南境内相亲,赵某被抓获,魏某回国了,这个没成的我没得到钱。我和卢某给于某介绍的,卢某收的于某的钱,于某和这个越南女孩去越南了,后来越南女孩还没回来,于某自己回来的,事后卢某没给我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汉忠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组织境内外人员采用虚构出入境事由的方法骗取签证偷越国(边)境,从事与签证不符的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汉忠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视本案事实、情节,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汉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文军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付艳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果俊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