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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5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志、深圳市智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李志,深圳市智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5350号原告李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马继和,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男,住址湖南省岳阳市。被告深圳市智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华万工业园A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8W38U。法定代表人李志。原告李斌与被告李志、深圳市智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