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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金龙、万新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金龙,万新华,徐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金龙,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高新区。2002年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被告人万新华,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1998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徐亮,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金龙、万新华、徐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金龙、万新华、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熊金龙、万新华、徐亮共谋实施诈骗并商议好诈骗细节,后由徐亮纠集王某(另案处理)加入。2014年6月24日17时许,由熊金龙冒充南城县人民医院王主任,结识了被害人许某。当晚,熊金龙与许某一起吃晚饭,万新华按照事先安排找到熊金龙,谎称是做生意的老板,进一步骗取许某的信任。次日上午9时许,熊金龙约许某到南城县人民医院见面,在医院内科大楼内,由假冒医院工作人员的王某向熊金龙、许某二人介绍谎称交通事故撞到人缺钱急需低价出售药材“蟹形参”的徐亮。接着,熊金龙借口帮忙联系出售药材,让许某与自己拿着一包徐亮给的“蟹形参”一起见假冒药材商的万新华,万新华以5000元收购了该包“蟹形参”。然后,熊金龙以合伙低价从徐亮处收购“蟹形参”再高价出售给万新华为由,骗取了许某4万元现金,随后四人逃离了南城县。上述事实,被告人熊金龙、万新华、徐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熊金龙、万新华、徐亮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许某的陈述;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金龙、万新华、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金龙、万新华、徐亮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金龙、万新华、徐亮于2014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均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将漏罪刑期与前罪刑期进行并罚。据此,对三被告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6日判处被告人熊金龙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刑罚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万新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6日判处被告人万新华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刑罚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6日判处被告人徐亮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刑罚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熊金龙、万新华、徐亮等人的犯罪所得4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许兰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胜利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尧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