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阚景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39号之一被执行人:阚景胜,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津县。我院执行的阚景胜交纳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