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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阚景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39号之一被执行人:阚景胜,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津县。我院执行的阚景胜交纳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