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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涛与袁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袁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4159号原告:徐涛,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永宝,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方,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诉被告袁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涛于2017年10月2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涛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徐涛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