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通达模板租赁站与银川市金凤区信立达建筑工程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武口区通达模板租赁站,银川市金凤区信立达建筑工程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421号原告:大武口区通达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经营者:王玉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锋,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信立达建筑工程队,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田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武口区通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信立达建筑工程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大武口区通达模板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武口区通达模板租赁站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武口区通达模板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大武口区通达模板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昕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