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传生、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生,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传生,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李娟,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张传生与被执行人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传生撤销(2016)鲁0826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6执3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儒英审判员 常洪涛审判员 蒋宝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