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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启彪与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启彪,袁永福,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832号原告:卢启彪,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袁永福,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7453-8。法定代表人,袁永福。原告卢启彪与被告袁永福、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卢启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永福、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启彪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启彪撤回对被告袁永福、重庆袁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启彪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