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肖海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肖海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867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花西支路2号21幢2-1-3。负责人:吴震湖,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玲玲,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肖海金,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肖海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海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Q201512011);2、判令被告返还车牌号为:渝B×××××,车型:东风风神AX7智逸型;发动机号码:5227868;车架号码:LGJE5FE03FM375138的车辆;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3200元;4、判令被告处理车牌:渝B×××××,车型:东风风神AX7智逸型;发动机号码:5227868;车架号码:LGJE5FE03FM375138车辆在租赁期内产生的全部违章(共计6条,扣分30分,罚款840元),恢复车辆无违章行为原状;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Q201512011,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租赁物为“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由甲方购买的车型:东风风神AX7智逸型,车牌:渝B×××××,发动机号码:5227868,车架号码:LGJE5FE03FM375138”;第三条第1款,本合同期限为三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及应付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止;第三条第2款,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须于合同期内每月10日前以期初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直至付完36期;第三条第3款,租金按双方合同约定除第一期租金为叁万伍仟捌佰元整人民币,剩余35期之租金以每期伍仟捌佰元整人民币来支付,且不论租赁物使用与否,乙方都以上述载明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第三条第5款,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延期造成的滞纳金,延付一至三日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超过三日(含第三日)未付租金,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强行取回租赁物。乙方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甲方均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四条第9款,租赁车辆有违章的,乙方须违章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第2款,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自行处理。收回租赁物,不免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期间(应付款之日起至收回租赁物之日止)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回租赁物产生的费用、租赁物折旧费、律师费、公告费)的义务,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违约金支付期间为违约当月,每超过一天加收违约金的万分之五罚息。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后,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第九条,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2月10日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在《车辆交接单》中驾驶员姓名、承租方经办人、承租人右边空格内均签名并按印确认。被告亦于2015年12月10日与原告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将渝B×××××车辆接收开走。合同生效后,被告本应于2017年2月10日支付第15期租金,被告却未曾支付,经原告多次合理催收(电话、短信)被告仍不支付租金,且被告在租赁期间使用车辆不当,产生了大量违章记录且超过30日未及时处理(截至起诉当日,已产生6条违章记录,违章扣分共计30分,违章罚款共计840元)。经原告长期合理催告,被告仍不作为,拒不支付租金,对车辆使用期间产生的违章拒不处理,也不返还车辆,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车牌号为渝B×××××的车辆,支付拖欠的租金,处理违章,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原告已对被告强调了相关义务和风险,被告签订合同时亦于《融资租赁合同》和《温馨提示书》上签字捺印,对所告知内容予以认可。《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肖海金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核实了原告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Q201512011,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的内容与原告陈述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2月10日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在《车辆交接单》中驾驶员姓名、承租方经办人、承租人右边空格内均签名并按印确认。被告亦于2015年12月10日与原告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将渝B×××××车辆接收开走。合同生效后,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到2017年1月10日,即共支付了14期租金后,被告未再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租金。被告在租赁期间使用车辆不当,产生了违章记录且超过30日未及时处理,截至原告起诉当日,已产生6条违章记录,违章扣分共计30分,违章罚款共计840元。原告于2017年7月已经将渝B×××××车辆从被告处收回,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请求的第二项。本院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请求的第二项,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Q201512011)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租金5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的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不得主张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租赁期限内,由于被告使用车辆不当,产生了违章记录及罚款未及时处理,该违章记录及罚款被告应于消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渝B×××××东风风神AX7智逸型小车在租赁期内产生的全部违章(共计6条,扣分30分,罚款840元),恢复无违章行为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海金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肖海金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Q201512011);二、由被告肖海金支付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租金23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三、判令被告在一个月内处理车牌为渝B×××××,车型为东风风神AX7智逸型车辆在租赁期内产生的全部违章(共计6条,扣分30分,罚款840元),恢复车辆无违章行为原状。四、驳回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要求被告肖海金支付违约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肖海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英审 判 员 欧阳丽人民陪审员 何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