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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范为民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76号范为民:你因罗振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刑终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应判处杨燕民有罪并承担民事责任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罗振贵持械将你致伤,经鉴定为轻伤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罗振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申诉称系杨燕民致伤你的证据不足。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