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九江市金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想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金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想川实业有限公司,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云,于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翔大厦不分单元1202室法定代表人黄娅雁被执行人江西想川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芙蓉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喜平被执行人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芙蓉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冬平被执行人王晓云,女,1974年6月10日,九江市都昌县,360428197406100426被执行人于冬平,男,1970年11月22日,九江市都昌县,36042819701122001X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九江市金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想川实业有限公司、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云、于冬平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想川实业有限公司、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云、于冬平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金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案款3147506.18元,承担执行费33875.0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147506.1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想川实业有限公司;九江科华照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云;于冬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8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