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188号之一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88152M。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东,男,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坝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援森,男,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滨,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29000元,已执行到位5050元,现未执结标的23950元。本院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滨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唤被执人2017年8月3日下午15时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仅有的5050元存款已被本院强制扣划用于偿还申请人,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10月23日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执人的现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李贻明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