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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恢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玲芝、刘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芝,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刘玲芝,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7)鲁02民终6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案件执行费895元也已收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民终6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