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王新贵与边军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贵,边军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6民初1078号原告:王新贵,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边军武,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原告王新贵与被告边军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军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贵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务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屋铺地板砖共计7000元,被告当时给付原告3000元,尚欠40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4000元借条一张,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被告边军武未进行答辩。原告王新贵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提交欠条一份,证明2016年12月6日被告欠原告铺地板砖劳务费共计4000元。结合原告提供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审查判断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9月份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屋铺地板砖劳务费共计7300元,经双方协商劳务费确定为7000元,被告当即给付原告3000元,随后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边军武欠王新贵铺砖人工费4000元,欠款人边军武。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后并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边军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军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新贵劳务费共计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边军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卢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