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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钱洪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307号被执行人:钱洪波,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2017)浙068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钱洪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钱洪波退赔被害人郑某损失人民币170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损失人民币113525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钱洪波现处于服刑期,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