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新苹与赵争胜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新苹,赵争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新苹,女,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争胜,男,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新苹因与被申请人赵争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5民终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新苹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住院治疗共98天,诊断证明建议申请人出院后休息半年,一审只认可申请人12天的误工费,二审予以维持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住院98天、出院后休息半年期间的误工费,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致申请人健康权的全部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地畔之争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故一、二审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引起本案纠纷均有相应责任正确,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经查,双方互殴后的当天申请人即在临渭区故市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5天,后又转至临渭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93天,一审根据申请人的病情与临渭区中医医院医生谈话,并结合渭南市临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鉴定为轻微伤等状况,确定临渭区中医医院医生出具的“建议休息半年,定期复查”的医嘱不符合实际状况,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按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的规定确认期限计算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并无不妥。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相关证据,故其所持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赵新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新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豪玲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