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凤概、杜清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概,杜清秀,施发盛,何娟,陈吉财,章雪华,程立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218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林凤概,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杜清秀,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施发盛,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何娟,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陈吉财,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章雪华,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程立堂,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陈玉荣与林凤概、杜清秀、施发盛、何娟、陈吉财、章雪华、程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25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林凤概、杜清秀、施发盛、何娟、陈吉财、章雪华、程立堂负担。因林凤概、杜清秀、施发盛、何娟、陈吉财、章雪华、程立堂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林凤概、杜清秀、施发盛、何娟、陈吉财、章雪华、程立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林凤概、杜清秀、施发盛、何娟、陈吉财、章雪华、程立堂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玉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5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25执114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5执218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5执2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人民陪审员 蒋承伟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