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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复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林昌申请执行赵朝锋、张小燕、李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01执复18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殿伟,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李殿伟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181执拘180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李殿伟提出,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2.6万元,法院仍要求其偿还剩余2.4万元左右显失公平。其已经偿还一部分债务,仍其我拘留,另外两被执行人一分未偿还,却逍遥法外,故对拘留提出复议。本院查明,巩义法院在执行张林昌申请执行赵朝锋、张小燕、李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李殿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朝锋追偿。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7年10月21日向李殿伟现场告知应履行剩余债务,并告知其履行债务后可以向赵朝锋追偿。复议申请人对偿还全部债务表示不认可。巩义法院遂作出拘留决定将其拘留。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复议申请人应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即履行全部金钱给付,执行法院有权要求其履行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在明确告知其可以向其他被执行人追偿的权利后,复议申请人仍不认可履行全部义务,确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度合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李殿伟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181执拘180号拘留决定书。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