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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张某,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刑初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不识字,住西和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职业、住址同上。上列原告代理人党岁卷,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职业、住址同上,系张某丈夫。被告人王某1,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住西和县。2016年6月30日因本案抓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5因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某2,甘肃宇彤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及其代理人党岁卷,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1与同村的李某2一道去被害人李某1家索要之前的借款,当时李某1一家都已睡下。因李某1无钱偿还债务,王某1便要抬走李某1家的木板抵债,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王某1跳到李某1的炕上,用脚踢李某1腹部,后将李某1拉下炕撕扯至李某1家门口的路边,踢了李某1裆部几脚后离开现场。李某1的母亲和妻子将李某1扶回家,经乡村医生和西峪镇卫生院救治无效,于1994年2月17日下午死亡。王某1作案后逃逸,经鉴定:李某1因外伤性肠破裂感染形成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引起败血症而死亡。2016年6月30日,西和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民警的配合下,在郑州市惠济一沙场内将王某1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请求判处被告人王某1死刑,并判令其赔偿丧葬费27226.5元,死亡赔偿金4753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1177元,共计973743.5元。其代理人的意见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一致。被告人王某1辩称,我和李某1厮打属实,但我是用拳头打的李某1,并没有用脚踢。我供述用脚踢李某1是姓陈的公安民警诱供所致。李某1打架几天以后才死亡,我认为李某1死亡不是我直接造成的,我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虽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全责。理由是,被害人受伤后没有去医院接受治疗,而是由几个乡村大夫医治多天,导致其病情延误,最后造成外伤性肠破裂感染形成弥漫性腹膜炎引起败血症死亡,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其亲属承办了被害人丧葬事宜,并向被害人亲属予以了赔偿。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1(又名王存厚)酒后与同村的李某2一道去被害人李某1(曾用名李胖娃,殁年28岁)家索要之前的借款,当时李某1一家都已睡下。因李某1无钱偿还债务,王某1便要抬走李某1家的棺木板抵债,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王某1跳到李某1的炕上,用脚踢李某1腹部,后将李某1拉下炕撕扯至李某1家门口的路边,踢了李某1裆部几脚后离开现场。李某1的母亲和妻子将李某1扶回家,次日李某1母亲将100元借款归还了王某1。李某1经两名乡村医生医治后于1994年2月17日送至西和县西峪镇卫生院救治,16时20分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1死后王某1潜逃。经鉴定:李某1因外伤性肠破裂感染形成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引起败血症而死亡。2016年6月30日,西和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民警的配合下,在郑州市惠济一沙场内将王某1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有被害人丧葬费27226.5元和部分医疗费。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承担了被害人的丧葬费用,并向被害人亲属支付医疗费400元,给付小麦、玉米三袋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由刘某1于1994年2月19日14时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1996年9月20日王某1信息被录入在逃人员登记库,2005年12月22日签发拘留证并将王某1录为刑拘在逃人员。2、被告人到案经过、拘留证、收押凭证、逮捕证证明,2016年6月30日22时公安民警在郑州市惠济区一无名沙场内将网上追逃嫌疑人王某1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5日被逮捕。3.西和县公安局西峪派出所、西和县西峪镇下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1生于1971年1月8日,被害人李某1生于1966年12月16日。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1994年2月22日勘查了现场,案发现场为李某1的家和其大门口路面。经当庭辨认,王某1承认是其与李某1厮打的现场。6、辨认笔录、照片证明,经依法辨认,王某1的前妻李某3辨认出王某1是其之前丈夫王存厚;现场目击证人李某2辨认出王某1就是1994年2月13日打伤李胖娃(李某1)的王存厚;证人王某2(王某1弟弟)辨认出王某1就是其哥哥王存厚。7、尸体检验、尸体勘验笔录及伤情图解证明,经对李某1尸检,分析为:根据腹部内有大量黄色粪便溢出,大量脓液、肠粘连、破裂分析,死者系生前被人用钝器(拳脚等)打击腹部造成外伤性肠管破裂粪便进入腹腔。结论为:李某1因外伤性肠破裂感染形成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引起败血症而死亡。8、提取笔录及(陇)公(刑)鉴(DNA)字(2016)155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对王某1、王娟(王某1之女)、王旭(王某1之子)血样送检,结论为:王某1分别与王娟、王旭符合生物学单亲遗传关系。9、证人刘某1(李某1之母)证明,1994年2月13日晚11点多,王存厚(王某1)和同村的李某2来我家找胖娃子(李某1),让李某1还钱,李某1说没钱,明天给,王某1不干,就将木板抬了三张放到院里。李某1不同意,王某1就跳上炕用脚踢李某1的肚子,手里还把梭镖咔嚓咔嚓轮着响呢,接着就把李某1拉在地上用脚踢,两人团在了一块,后又把李某1拉到公路边,王某1用脚在李某1裆里踢了三脚,李某1就倒在路边的沟里了。我就和李某1的妻子窦某将李某1抬到了炕上,王某1就走了。因为半夜了,医生请不来,第二天六点请了村医李某4给李某1打了针,吃了消炎药、挂了水。李某1无大小便,就又请了上寨村的李某5。到2月17日导尿管倒出是血,就把李某1拉到西峪乡卫生院了,大夫救治到下午李某1就死了。李某1借王某1的100元钱,我在打架的第二天就给王某1还上了。李某1的安葬费是王某1家出的,还给了点钱,给了三袋半麦子和玉米。证人窦某(李某1之妻)证明,王存厚(王某1)和另一个人要钱时,我娘刘某1也在,王某1见李某1还不上钱,就将给父母做棺材的木板抬了两张抬了出去,之后又让睡在炕上的李某1给他抬,李某1说两张顶100元就算了,王某1就跳上炕用脚在李某1腹部和裆部一顿乱踢,我就赶紧去李瑞喜家叫人了,回来时看见李某1双手抱着肚子爬在路上,我就和娘扶着李某1上了炕,后来请了村医李某4,之后又请了村医李某5,都看不好就将李某1送到了西峪乡卫生院。李某1是王某1一个人打的,另一个人没有打李某1。李某1借的100元钱第二天我娘就给王某1还上了。证人李某2(王某1同村村民)证明,1994年过年的一天晚上,王某1叫我跟他去李胖娃(李某1)家要钱,李某1家已经睡了,李某1还不上钱,王某1就抬了一张棺板给我手里,自己也抬了一块到门外边了。我还在院子里,王某1又进去抬棺板,李某1不让抬,两人就打了起来,李某1就叫我去叫人,我听到李某1哎吆的叫了两声,我就去李火盆家叫人了。我叫了李瑞成、李友林还有一个人去劝架,我就回家了。过了几天说李某1死了。我也就上学去了。当时我没有进房间,到底是怎么打得我也没看见,王某1当天是喝了酒的,手里还拿着弹簧刀。证人李某4(下寨村村医)的证言及出具的病历报告证明,1994年2月14日早上因李某1腹痛,其对李某1进行了打针输液治疗,第二天又如法进行了处理,之后再没有去,过了几天李某1就死了。其于1994年向公安机关出具过一份病历报告,签名时误写为李根正了,实际是我本人李某4亲笔所写。证人李某5(上寨村村医)的证言及出具的病情记录证明,1994年2月16日因李某1腹痛、无尿,其对李某1进行了诊治,次日又给李某1导了尿,期间开了中药,李某5曾劝李某1必须住院治疗。证人杨某(西峪乡卫生院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了李某1因腹痛、大小便不通于1994年2月17日入院,16时20分经救治无效死亡。证人李某6、李某7、李某8(同村村民)证明,王存厚(王某1)和李胖娃(李某1)都是他们下寨子村人,听村人说王某1为要钱打死了李某1。证人李某3(王某1前妻)证明了其和王某1结婚后生有儿子王旭、女儿王娟,1994年王某1与李某1打架,李某1死后,王某1就跑了,李某3就改了嫁。10、被告人王某1供述:我叫王某1,小名王存厚,1971年1月8日出生,家住××县,妻子叫李某3,儿子叫王旭,女儿叫王娟。1993年年底的时候,我村的李胖娃(李某1)因为贩烟向我借了钱,1994年正月初几晚上,具体日期想不起来了,我碰见同村的李某2就一起去向李胖娃要钱。李某1的母亲和妇人(妻子)都在家,李某1就坐在炕上。李某1说烟佘给了人没有钱还。我看见屋里放着棺材板我就抬了四块木板放在院子里,李某1不让我把木板抬走,由于我当时喝了酒的,头脑一发热,一冲动就从院子里走到李某1家炕上,到炕上后就在李某1的肚子上踏了两脚,之后我就从李某1的屋里出来了,其他的事我就再记不起来了。过了几天我听李康侠说李某1死了,第二天李某1的家人就把李某1的尸体拉到了我家,我就跑了。之后一直在新疆、山西、河南等地打工,直到2016年6月30日被西和县公安局民警在郑州抓住。11、刘某1、张某户籍证明,证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12、座谈记录三份证明,李某1死亡后尸体停在王某1家中,由公安、乡镇、村上对李某1的安葬及赔偿事宜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处理。13、收条证明,王某1亲属向刘某1支付了李某1的医疗费400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并用脚踢被害人腹部的事实有被告人的多次稳定供述证明,有现场目击证人刘某1、窦某的证言证实,并有证人李某2的证言佐证。其辩称供述用脚踢是姓陈民警诱供的理由经查,王某1所有供述均无姓陈的民警参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后,被害人经过了两位乡村医生及卫生院的连续治疗,排除了其自伤和其他人再次伤害的可能。故被告人依法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因民间索要债务引发,被害人被打受伤后虽进行了治疗,结合其肠管破裂的伤情,根据当时的医疗条件,被害人确实有救治不力的情况存在。但救治责任依法应归属被告人承担,故被告人对李某1死亡应负全责。本案亦存在有被害人在救治期间未要求被告人承担医治责任的情况,与被害人的救治经过可作为量刑因素考虑。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承担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给付了医疗费400元及一些粮食,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主张的丧葬费因被告人亲属已承担了丧葬事宜,依法不能重复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张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世文审 判 员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吕雅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