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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迎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格意达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迎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格意达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迎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21-8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21558L。法定代表人:叶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格意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城中路(大洋购物广场5楼),组织机构代码66293693-2。法定代表人:戴长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迎天石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格意达能源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