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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03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某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某抚养费共计2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段某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段某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给与被执行人段某拘留十五天处罚,被执行人段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4800元未执行。3.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段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段某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丁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荣平审 判 员  李振和代理审判员  宋 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