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池爱昆、邢乃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爱昆,邢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82号申请执行人:池爱昆,女,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邢乃芳,女,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池爱昆与被执行人邢乃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及息,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邢乃芳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其人下落不明且已布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