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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浠水县散花镇聪聪幼儿园与浠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浠水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县散花镇聪聪幼儿园,浠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浠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初102号原告浠水县散花镇聪聪幼儿园。负责人陈智慧,园长。委托代理人梅秋涛,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419862。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浠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57352004094。法定代表人郭春风,局长。委托代理人南飞,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浠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十字横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5011282752L。法定代表人付宇,县长。委托代理人南柳权,浠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浠水县散花镇聪聪幼儿园不服被告浠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浠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散花镇聪聪幼儿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未造成影响,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县散花镇聪聪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浠水县散花镇聪聪幼儿园负担。审 判 长  张向明审 判 员  闵应旺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田文娟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