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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高留与翁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留,翁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956号原告:高留,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翁立祥,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留诉被告翁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留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立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留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留负担。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