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高留与翁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留,翁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956号原告:高留,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翁立祥,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留诉被告翁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留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立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留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留负担。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