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张呈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张呈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094号原告王玉山。委托代理人王义,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呈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负责人吴云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山与被告张呈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呈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山撤回对被告张呈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交纳186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审判员 樊全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