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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晓玉与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玉,王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0062号原告于晓玉,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王俊杰,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于晓玉与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原告身份不准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晓玉对被告王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预交),全部予以退还原告于晓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晓斌(2017)鲁0282民初1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