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晓玉与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玉,王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0062号原告于晓玉,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王俊杰,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于晓玉与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原告身份不准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晓玉对被告王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预交),全部予以退还原告于晓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晓斌(2017)鲁0282民初1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