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海燕与陈运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燕,陈运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赵海燕,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陈运堂,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2民初40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运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运堂在本院(2017)豫0102执1154号案件中有案件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运堂在本院(2017)豫0102执1154号案件中有案件款收入5551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