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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7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美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7298号之一申请人:聊城市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双力路星光水晶城45号楼B区。法定代表人:孙道现,总经理。被申请人: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古云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希峰,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美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古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新仕,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云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朝葛路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希朝,总经理。申请人聊城市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美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美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聊城市远东商贸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1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美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远东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生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