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家安与卢飞、蒋爱梅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安,卢飞,蒋爱梅,徐州何满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5109号原告:李家安,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卢飞,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蒋爱梅,女,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何满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民有理58号208室。法定代表人:丁思荣。原告李家安诉被告卢飞、蒋爱梅、徐州何满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被告蒋爱梅于首次开庭前提交申请认为双方买卖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第十八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家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李家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