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安君与张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君,张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393号原告:谢安君,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涛,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谢安君与被告张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安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安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安君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