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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柴晓平申请执行郝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晓平,郝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柴晓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虎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柴晓平与被执行人郝虎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内0602执5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郝虎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现被执行人郝虎林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虎林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呼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