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熊小兵、胡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小兵,胡刚,冯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391号申请人:熊小兵,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证之,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芽,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胡刚,男,土家族,1955年7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冯庆庆,女,1958年5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熊小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刚、冯庆庆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48号芷岸龙庭1号楼1单元5层3室房屋。担保人谢琳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A区6栋4单元604室的房屋为申请人熊小兵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刚、冯庆庆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48号芷岸龙庭1号楼1单元5层3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08386号】。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二、查封担保人谢琳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A区6栋4单元604室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东国用(商2004)第030109079-4604号】。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