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1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建伟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建伟,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时建伟,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陈伟,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时建伟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陈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陈伟履行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时建伟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但陈伟未履行。后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将陈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暂扣了陈伟名下苏A×××××机动车(未实际控制)。另陈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现陈伟查找不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时建伟,时建伟也未能提供陈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陈启胜审判员 李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