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杨斌、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杨斌,刘海燕,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3民初2551号原告:陈玉华,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家务,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光信,系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刘海燕,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经商,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第三人: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金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官新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叶姗,系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玉华诉被告杨斌、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陈玉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华以与被告杨斌、刘海燕需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斌、刘海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计5,335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