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2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林建何与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何,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929号之一原告:林建何,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舜耕路交汇处(火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8666543W。法定代表人:刘小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建何与被告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林建何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何撤回对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