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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跃飞、王跃林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跃飞,王跃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120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跃飞,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跃林,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跃林、王跃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川0105刑初76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跃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跃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跃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跃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跃飞撤回上诉。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刑初7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忠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干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