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其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其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619号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镇淮商业街51号楼S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43061285F。法定代表人:彭可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其菊,女,现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其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