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林金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林金泉,陈丽琼,许有福,林淑兰,郑火柱,郑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76530378U。法定代表人:张景星,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金泉,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丽琼,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许有福,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淑兰,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农民,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郑火柱,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郑秀妹,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金泉、陈丽琼、许有福、林淑兰、郑火柱、郑秀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人民币42152.6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郑火柱拥有车牌号为闽C×××××北京现代牌车一辆,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能继续处理)。另,执行人员又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均不在家。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