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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瞿建康、赵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建康,赵彬,蔡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140号申请人:瞿建康,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古芝贵,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阳迪,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担保人:瞿鑫,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东街**号附*号。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赵彬,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蔡佳,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瞿建康与被申请人赵彬、蔡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彬、蔡佳所有的价值在2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瞿鑫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凤凰大道大道366号75栋2单元3楼303号房屋一套(邛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3.3平方米),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赵彬、蔡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瞿鑫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大道大道××单元××楼××号房屋一套(邛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3.3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