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2331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珂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