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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2331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珂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