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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埕口洞一村民小组与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埕口洞一村民小组,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803行初118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埕口洞一村民小组。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埕口洞一村。代表人陈金兴,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晟,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叶金宁,局长。委托代理人简振中,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成惠雄,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埕口洞一村民小组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埕口洞一村民小组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埕口洞一村民小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埕口洞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南安村民委员会埕口洞一村民小组自愿负担。审判长  陈炳聪审判员  陈桂清审判员  潘玉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