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友合建材厂、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友合建材厂,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友合建材厂。住所地:芦山县飞仙关镇新庄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克楠,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桥二路99号。法定代表人:唐本东。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友合建材厂申请执行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友合建材��申请执行标的为329187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4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