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恢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莒县城阳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镇古城中路。法定代表人:陈祥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莒县城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莒竹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尹爱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莒县城阳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莒县城阳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履行1514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万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恢复执行的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莒县城阳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7)鲁1122执恢548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