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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24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瑞贤申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大连久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久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异29号案外人:张瑞贤,女。申请执行人: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久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发仲,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大连久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瑞贤于2017年10月12日对查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子村金玉苑7号楼2单元102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瑞贤称,2013年12月26日我与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已全部交纳购房款251250元。现已在该房屋中居住,因该栋楼整体未经竣工验收,无法办理产权证,但该房屋为张瑞贤所有,所以申请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提供如下证据:(2015)长执恢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专用收款收据一份、獐子岛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申请执行人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提出意见。被执行人大连久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出意见。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出意见。被执行人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意见。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判令大连久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欠款5000000元、利息44755.17元,合计人民币5044755.17元;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大连长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尚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4年9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海县獐子岛镇金玉苑小区7-2-102等54套房产。2015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5)长执恢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房产。2013年12月26日,张瑞贤与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7幢2单元1层2号房产,价款为251250元,房屋用途为住宅。当日,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张瑞贤出具了缴纳案涉房屋购房款的发票。另查,张瑞贤在獐子岛镇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基于物权期待权请求排除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的执行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四)买受人之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本案中,张瑞贤向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案涉商品房用于居住的时间在本院查封之前,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已缴纳全部购房款。综上,案外人在案涉房屋上的权利满足物权期待权的要求且足以排除执行,故其异议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子村金玉苑7号楼2单元102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 銮代理审判员  战庆雪代理审判员  宋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伊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