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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行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穆建林与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薛涛公安行政登记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穆建林,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建林,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仁杰,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一审第三人:薛涛,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穆建林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薛涛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终1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穆建林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为第三人薛涛补办行驶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审认定该登记行为对申请人无实际影响,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认定本案诉讼标的受生效的(2016)陕7102行初352号行政判决所羁束,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终10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穆建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桂 红审判员 董 琪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芍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