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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与胡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胡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1917号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朱胜召,董事长。被告:胡祖伟,男性,1978年1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与胡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河北中科天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