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有芬申请执行自贡中实机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自贡中实机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自贡中实机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自贡中实机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自贡中实机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322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其胜 搜索“”